申请人:上海睿范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都区若现鞋店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03日对第56623321号“新芮范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在先使用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25521601号“芮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均从事同一行业,所处的地域均位于长江三角洲,且申请人的“芮范”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在先存在事实,依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形式):1、企业网站;2、微信公众号、微博官方账号等宣传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申请注册,2021年12月28日在第25类衬衫;裤子;外套;针织服装;连衣裙;大衣;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服装商品上取得注册。
2、引证商标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婴儿全套衣;游泳衣;服装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所有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新芮范女”完整包含引证商标“芮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