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661121号“水初润 SHUICHUR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水初润 SHUICHURUN 40661121

阅读:82030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佛山市德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伙亮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5日对第40661121号“水初润 SHUICHU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15979号“初润…

  申请人:佛山市德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伙亮

  委托代理人:十象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5日对第40661121号“水初润 SHUICHURU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915979号“初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了抄袭申请人“初润”品牌外,其名下商标均是抄袭模仿日化用品的知名品牌,其注册商标并非用于使用,而是为了攀附他人知名度获取不正当利益。争议商标的存续极易导致消费者误认和混淆,而且会淡化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唯一性,并且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合同及发票;包装图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其它品牌介绍。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侵犯申请人享有的商标专用权,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根据自己的生产经营所需申请注册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不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没有产生任何不良影响,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在先决定书和裁定书。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洗护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3年6月6日,经我局核准,争议商标转让至宁伙亮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本身具有欺骗性,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指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除争议商标外,原注册人短期内分批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数量较多,其中“婵密码”、“橘印优品”、“立渍能”、“LUCY CHOO”等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具有较高独创性的商标相近。因此,原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难谓正当或合理,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40661121号“水初润 SHUICHURU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水初润 SHUICHURUN 406611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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