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08357号“华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住 11108357

阅读:90595 2025-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华住(北京)农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8357号“华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235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今雍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新华住(北京)农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108357号“华住”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7235号决定,于2024年06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1月21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咖啡;茶饮料”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咖啡;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茶;面包;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调味料;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华住易购平台(茶)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2、(下午茶)相关内容发布截图;

  3、场所照片;

  4、小红书相关页面截图、公众号发布文章;

  5、华住易购平台(五常大米)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6、(月饼)相关内容发布截图;

  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与本案证据基本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11月06日。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在“咖啡;茶饮料;茶;面包;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调味料;食用芳香剂”商品上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提起申请,故本案焦点问题是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将复审商标在“茶;面包;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调味料;食用芳香剂”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中显示的取证时间并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显示商品并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1、3、5为自制证据,且并无证据形成时间;证据2、6无法确认是否在独立第三方平台发布,相关内容也可自行修改,且未显示完整信息及发布主体,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茶等全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面包;谷类制品;豆浆;冰淇淋;调味料;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8日

本文《关于第11108357号“华住”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华住 111083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11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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