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349210号“无敌WD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7780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政府采购合同、供货清单、发票、中标公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赛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我局决定:驳回兰博基尼汽车股份公司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均为真实有效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被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及原件):
1、《“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微信公众号正式成立啦》发布文章、相关报道、批复、证书及所获荣誉奖项;
2、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杭州网相关报道;
4、商标使用授权书;
5、《(2024)浙杭网证内字第4587号公证书》;
6、微信视频号“Lee不是琴”发布的视频;
7、“潮新闻”报道视频-自行截图;
8、杭州电视台HTV报道视频;
9、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10、“无敌”产品宣传册;
11、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2021年产品简介及使用手册;
12、宣传册印刷费银行客户回单及发票;
13、“无敌牌”产品销售合同、银行客户回单及发票;
14、“无敌”品牌帆船《供销合同》及中信银行客户回单;
15、“WuDi”帆船产品图片及标签;
16、“WuDi”商标产品图片;
17、帆船、摩托艇、赛艇、皮划艇商品关联性法规。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富阳县体育器材厂于1988年6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1989年5月20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赛艇;皮划艇;摩托艇;帆船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复审商标权利人为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21年02月22日至2024年02月21日期间是否在“赛艇”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证据13中,由被申请人与五通桥区水上运动技术学校签订的合同显示了复审商标及“皮划艇”等商品,并有银行客户回单及发票与之相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将标有复审商标的“皮划艇”商品销售给五通桥区水上运动技术学校。同时结合被申请人签订的其他采购合同、发票、银行回单、产品图片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上述三年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在“皮划艇”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鉴于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皮划艇”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赛艇;摩托艇;帆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赛艇;摩托艇;帆船”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