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满氏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763037号“牛街老爆肚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007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人放弃“爆肚”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项目上,不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与“爆肚满(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企业商号“爆肚满”不近似,不易使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三、申请商标在其他类别已获准注册。四、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标识使用图片、所获荣誉等证据电子扫描件。
经审理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快餐馆;餐厅;外卖餐厅服务;私人厨师服务;食物点评服务(提供有关食物和饮料的信息);流动饮食供应;学校餐饮供应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具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包含“爆肚”,整体使用在“餐具出租;烹饪设备出租;厨房操作台出租”服务项目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另,申请商标包含的“爆肚满”与“爆肚满(北京)餐饮有限公司”企业商号“爆肚满”近似,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属于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引标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评审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