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10340号“KLIM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KLIM及图 41010340

阅读:94758 2025-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维尼美控科雷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010340号“K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150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维尼美控科雷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睿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新荣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010340号“KLI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50150号决定,于2023年12月2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08月03日至2023年08月0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户外广告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复审商标系申请人系列商标的保护性注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广告服务合同及转账记录;2.商务邀请函;3.赛事赞助照片;4.广告位及展位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工商登记信息;2.相关检索结果。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及证据材料,申请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并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5.航班信息;6. 报关单查询页面;7.报关单;8.宣传图片;9.户外广告;10.招聘页面。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主要有(复印件及光盘):11.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报关单查询下载页面;12.内部规格书及文件;13.宣传视频;14.广告推广图片;15.仓库、集装箱装载照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电视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认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广告服务合同被服务方均为自然人签字,订立过程未公证,且未提交与之对应的发票予以佐证合同已实际履行,虽提交了转账记录,但未显示具体的交易信息内容,资金的真实用途难以确认;证据2、5、12均非市场流通领域形成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3、4、8-10、13-15均为单方自制证据,且无有效形成时间,证据6、7、11体现是是商品的出口行为,均未体现申请人向他人提供复审服务。因此,综合本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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