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869484号“八仙特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八仙特饮 77869484

阅读:112913 2025-04-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9484号“八仙特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62726296号、第77220136号、第77223426号、第77467674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

  申请人:深圳市欧美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9484号“八仙特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我局认定的申请商标与第62726296号、第77220136号、第77223426号、第77467674号(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的决定。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三、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八仙特饮”,其中“八仙”常指道教八位神仙,用作商标有伤相关公众的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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