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靶康联耀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标(河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099647号“靶联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靶联生物”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尚不致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