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TI LUMIONICS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类国际注册第1757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755386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