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鲜风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正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971161号“茶语鲜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针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63898号、第23011635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商标权利,保留“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余服务上的商标权利,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市场营销研究”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