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775219号“爱好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好厨 57775219

阅读:73664 2025-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三十里红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5日对第57775219号“爱好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爱好”商标在笔等文具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5473号“爱好”商标…

  申请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三十里红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15日对第57775219号“爱好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爱好”商标在笔等文具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75473号“爱好”商标、第7897961号“爱好AIHAO”商标、第51044934号“爱好”商标、第41281891号“爱好AIHAO”商标、第32490476号“爱好”商标、第32511491号“爱好及图”商标、第7901542号“爱好”商标、第7901543号“爱好AIHAO”商标、第32496705号“爱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爱好”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摹仿,损害了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利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所获荣誉证书、行业排名情况、认定驰名商标证据;3、申请人“爱好”商标广告宣传资料;4、申请人“爱好”产品销售情况;5、申请人商标侵权受保护资料;6、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或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笔等商品、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2014年9月4日,我局在商评驰字(2014)56号通报中对申请人使用在第16类笔商品上的“爱好”注册商标予以保护。

  4. 截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包括“攀登者”、“戴维森”、“太和殿”、“玉骨遥”、“海上繁花”、“上阳赋”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但申请在先,故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含义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之情形。

  二、如上所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爱好”商标整体含义不同,差异显著,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从而也不会损害申请人及其商标利益,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构成要素本身有违公序良俗,易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带来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该条款,我局不予支持。

  四、根据我局查明事实4可知,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或影视作品名称等商业标识相同或高度近似,如“攀登者”、“戴维森”、“太和殿”、“玉骨遥”、“海上繁花”、“上阳赋”等。基于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前述行为明显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复制、摹仿他人商业标识、囤积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另,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予以了规制,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进行审理。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

本文《关于第57775219号“爱好厨”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好厨 5777521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84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