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LPHA PLUS GROUP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0177号“PH PEMBRIDGE HALL SCHO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PembridgeHallSchool”是申请人拥有和管理的一所学校,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在英国没有名为“PembridgeHallSchool”的法律主体,申请商标是无法以其完全一致的名称法律主体进行申请注册的。申请商标依照教育行业惯例进行申请,不具有欺骗性,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国内媒体对于“PembridgeHallSchool”的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PH PEMBRIDGE HALL SCHOOL”为学校名称,与申请人公司名义不符,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虚拟课堂软件;教育用虚拟现实软件”在我国未被接受注册,在该两项商品上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25类复审商品,以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