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湘府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湘府淳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433810号“山河和天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山河和天下”指定使用于第29类“橄榄油;烹饪用油;食用调和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41465号、第40402634号“天下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色拉;果冻;加工过的坚果”。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01402号“和天下”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鱼制食品;蔬菜罐头;水果蜜饯;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均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本案中,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保护。被异议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组成,不致损害他人著作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33810号“山河和天下”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