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192850号“允中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允中也 47192850

阅读:112173 2025-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允中文教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允中也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7192850号“允中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允中”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

  申请人:陕西允中文教院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允中也文化传媒(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宏昊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06日对第47192850号“允中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允中”作为申请人商号及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第14464683号“允中”商标、第14464687号“允中文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和“西安市允中文教公益慈善基金会”关系证明;弘扬中华乐教允中文教“念乡恩”慈善音乐会隆重举行;允中文教《国乐知多少》获“我是创益人”2020公益广告大赛多项大奖;允中文教获得“2021年中国公益慈善项目大赛”获得三星项目荣誉相关介绍;允中文教导师荣选“国学耆宿计划”、彭林先生荣选“国学星斗计划·名家组”相关介绍;陕西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结果相关介绍;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收的相关文件;允中文教在疫情期间积极投入抗疫中的相关介绍;允中文教与第三方业务往来相关协议证明。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经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信息、争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引证商标撤销材料。

  申请人在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组织表演(演出);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演出;戏剧制作;现场表演;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视频;剧本编写;剧院演播室用灯光设备出租;在演出场馆提供戏剧表演”服务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当前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有效注册。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允中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允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属于近似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培训以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培训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本文《关于第47192850号“允中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允中也 4719285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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