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文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59509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复审决定中引证的第15636964号、第11461339号、第155440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在部分服务上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