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3911号“Z+F NEXTBEST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F NEXTBESTVIEW G1773911

阅读:107899 2025-04-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ZOLLER & FRÖHLICH GMBH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911号“Z+F NEXTBEST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5340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

  申请人:ZOLLER & FRÖHLICH GMBH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73911号“Z+F NEXTBESTVI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45340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695262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695354号商标(第9类)、国际注册第1696644号商标(第9类)、第10101511号商标、第19030192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696644号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695354号商标(第42类)、国际注册第1695262号商标(第42类)、第2080284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四、七、八、九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足够的显著性,具备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功能。众多含有“ZF”的商标包括引证商标均已被贵局核准注册,据此,根据审查一致原则,本案申请商标也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理应被准予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商标并未直接描述或暗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性或用途,公众不会因为商标的使用而对商品和服务的品质产生误解。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8、9、20、42类复审商品和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官方网站及相关商品和服务页面。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指定使用在第9类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三、七、八、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获得核准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第9类除“用于向中央处理器传送数据和从中央处理器传送数据的计算机芯片组”以外的指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卷曲力监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纤套圈,即单袋光纤套圈、多袋光纤套圈、卷筒光纤套圈、带条状光纤套圈、非绝缘光纤套圈、混装盒光纤套圈”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若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第7、8、9、20、42类指定商品和服务上,整体缺乏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且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和可使用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8、9、20、42类复审商品和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6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1773911号“Z+F NEXTBESTVIEW”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Z+F NEXTBESTVIEW G177391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75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