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洪祥小泥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立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822510号“小泥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具备显著识别特征。且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被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小泥工”构成,“小泥工”属于从事建筑的工匠,指定使用在大理石等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不同,亦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