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亿和轩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源智诚(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30364号“李酒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7471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并存注册的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类似商标档案、申请人营业执照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李酒爷”与引证商标“李九爷”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上述引证商标相混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