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0190号“包只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的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包只鱼”相关搜索截图;在先行政决定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只鱼”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具有显著性,可区分服务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