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696581号“今古匠心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今古匠心及图 71696581

阅读:170276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雷涛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71696581号“今古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5405号“匠心”商标、第43930431号“华夏匠心”商标、第1331996…

  申请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史雷涛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71696581号“今古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075405号“匠心”商标、第43930431号“华夏匠心”商标、第13319969号“匠心营造”商标、第21733607号“匠心酿造”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短期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并在商标交易平台公开出售,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雪花啤酒企业发展历程简介;2.雪花啤酒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3.纳税凭证;4.销量证明;5.啤酒产销;6.经销合同及发票;7.产品质检报告;8.审计报告;9.广告发布合同、发票及实物照片;10.企业及产品所获荣誉证书;11.媒体报道;12.慈善公益活动;13.匠心营造系列商标注册证;14.经销合同;15.销售情况;16.产品质检报告;17.广告合同及发票;18.商标受保护记录;19.在先案例;20.被申请人商标清单及明细;21.其他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能量饮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匠心”,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均含相同显著识别汉字“匠心”,且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可相区分的其他含义,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能量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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