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涵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澳菲特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272606号“艾因斯美 ANTIBACTERIAL ANTIVIRUS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23839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在2020年08月28日至2023年08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经大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商标使用授权书;2.采购合同、发票;3.产品及包装图片、交易及流水截图、发货证明、线上宣传页面。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深圳前海广大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21日获准注册,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程序在披肩、围巾商品上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现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等服务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复审商标于2020年4月22日经我局核准名义变更为深圳前海广大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上海涵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即申请人)。2023年8月28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证据1商标使用授权书非复审商标的市场商业使用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证据2采购合同、发票系申请人作为购买方采购商品的情况,非是申请人向他人销售商品的商业使用行为。提交的证据3产品及包装图片、交易及流水截图、发货证明、线上宣传页面,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所有人主体信息,或系自制证据,且该类证据系易修改的电子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难以确认。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