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THALES DIS CPL USA,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小燕
委托代理人:镇江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065614A号“Sentinel”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09181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其在2020年05月25日至2023年0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中国大陆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2月30日国际注册,经我局核准其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用于与有价证券交易的实时交易前合规和交易后合规相关的金融服务方面的计算机软件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5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所核定商品上进行实际商业使用的证据材料。因此,本案申请人在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及复审程序中均未提交证据材料用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