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贺芳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289370号“星妈 XING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5163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在2020年11月30日至2023年11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了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星妈牌辣椒油(调味品)商品的销售宣传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该证据材料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相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复审理由。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5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5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矿泉水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简介非市场流通领域所形成,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提交的销售宣传材料中显示的内容为辣仔鸡油辣椒、风味豆豉油辣椒等商品,不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之列,据此不能视为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综合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市场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