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1429499号“千金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金蓝 71429499

阅读:180097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中农华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71429499号“千金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

  申请人: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粤高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中农华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1日对第71429499号“千金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第1716589号“千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一的摹仿。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438952号“千金”商标、第54382084号“千金及图”商标、第4893867号“仟金”商标、第41243443号“千金药业”商标、第21670524号“千金本草”商标、第14983869号“千金净雅”商标、第3845741号“千金红颜”商标、第45146479号“千金恒美及图”商标、第33383890号“千金湘药及图”商标、第9125159号“千金湘江”商标、第3901635号“千金葆雌”商标、第8645502号“千金清爽”商标、第8288224号“千金饮”商标、第5652013号“千金宁”商标、第9089859号“千金娃”商标、第17452514号“科千金”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七)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另,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案件得到支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企业情况介绍;2、申请人最早及持续使用“千金”药品名称、企业商号及商标的情况;3、“千金”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保护情况;4、申请人及“千金”商标、产品所获荣誉;5、申请人及“千金”品牌、产品的行业排名、市场占有率等情况;6、申请人营业收入、净利润及其“千金”产品销售量、销售额、销售范围情况;7、“千金”系列商标广告宣传情况;8、申请人“千金”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虫剂、含药物的饲料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七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中药成药、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千金蓝”与引证商标二、三、五至十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千金”,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与引证商标四“仟金”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杀虫剂、含药物的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核定使用的兽医用药、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七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争议商标“千金蓝”与申请人商号“千金”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商号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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