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962371号“澳牧康C•AFK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澳牧康C•AFK及图 40962371

阅读:147031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澳牧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962371号“澳牧康C•AF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74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重庆澳牧康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韩国艾乐肤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济南博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962371号“澳牧康C•AFK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13746号决定,于2024年05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0年11月22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进出口代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广告、广告宣传、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定向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产品图片;2.加盟材料;3.视频;4.授权书;5.特许经营合同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主要有(光盘):6.增值税发票、电子发票;7.购销合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8.代理报检合同;9.名片;10.店面照片;11.聊天记录;12.出帐回单;13.产地证、意向书;14.集装箱出口申报确认单;15.申请人公司简介;16.微信认证申请公函、延迟出货通知函;17.市场合作计划;18.报关单、通关无纸化出口放行通知书;19.销售结算单。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5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现处于专用期内。2023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经审理作出部分撤销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因本案复审申请人系原撤销被申请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是否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3、9、10、17系单方自制证据,无有效形成时间,也难以证明实际市场运营情况。证据4、13、15非市场流通领域的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商业使用情况。证据5缺乏相对应的票据相佐证已实际履行的情况。证据6-8、11、12、14、16、18、19或形成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系他人为申请人提供相关商品、服务,非申请人向他人提供服务的商业行为;或为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加之,上述证据材料中体现的均为肉或肉制品、南瓜饼、春卷等商品的销售,均不能证明向他人提供了复审商标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因此,在案证据难以证明申请人或授权他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商业管理咨询”服务上进行了持续、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商业管理咨询”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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