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拉图堡葡萄园民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济南葡业酒业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山东葡业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7月31日对第23816313号“拉图波米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188070号“小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88076号“拉图庄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188078号“拉图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国际注册第550346号“LES FORTS DE LATOU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879260号“LES FORTS DE LATOU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国际注册第392497号“CHATEAU LATOUR APPELLATION PAUILLAC CONTROLE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485596号“副牌拉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应被认定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驰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拉图”作为申请人中文商号,“LATOUR”作为申请人的英文商号,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极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非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被申请人还抄袭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其商标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与著名葡萄酒产区“波美侯”极其近似,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波美侯”近似。被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争议商标的申请行为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介绍及其注册商标情况;2、互联网对申请人商标的相关报道;3、1855年列级酒庄名录;4、相关报纸、杂志关于CHATEAU LATOUR品牌的介绍;5、相关声明、宣传册、国家图书馆出具的证明;6、相关销售证据;7、参考案例资料;8、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信息资料;9、关于“波美侯”的介绍资料;10、被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为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苹果酒;葡萄酒”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党建;路易人马轩;威曼路易;摘是;伯顿尊尼;金穆桐仕佳;路易威斯教皇;LOUIS ANTONIO;羽西干露;鱼儿摘是;拉图波米候”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或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于2024年7月向我局提出本案无效宣告申请,该时间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时间2018年4月已然超五年法定时限,故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从该条规定的精神来看,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5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党建;路易人马轩;威曼路易;摘是;伯顿尊尼;金穆桐仕佳;路易威斯教皇;LOUIS ANTONIO;羽西干露;鱼儿摘是;拉图波米候”等大量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近似或易造成不良影响的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超出五年提起无效宣告请求,需要满足争议商标系恶意注册和引证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程度两个要件。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相联系,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所指“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之情形,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中对此并无相关规定,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