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09506号“K啦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啦啦及图 79309506

阅读:161891 2025-04-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济南璎汐美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09506号“K啦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7593号、第44582679号、第44583785号、第445…

  申请人:济南璎汐美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09506号“K啦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587593号、第44582679号、第44583785号、第44587152号、第44579182号、第10298555号、第62463049号、第44597125号、第44587575号、第44568313号、第445934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啦啦”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中的独立识别文字“啦啦”、“拉啦”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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