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江威智能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名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77893034号“江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61751号“江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