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东方京韵CHAYUU及图 76127803

阅读:81489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星球互联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3期《商标公告》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京韵CHAYU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糕点;面包;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8093632号“CHAGGIE”商标、第73505767号“图形”商标、第62258179号“霸王茶姬CHAGEE及图”商标,在先申请第70358480号“CHA GEE”商标等,核定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面包;糕点”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要素、视觉印象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27803号“东方京韵CHAYU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东方京韵CHAYUU及图 761278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1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