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申怡群文阅读 78491007

阅读:123718 2025-06-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91007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491007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怡群文阅读”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16223号、第13980895号、第46293882号“群文阅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学校(教育)”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经持续使用和宣传已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群文阅读”,如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91007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申怡群文阅读 784910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2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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