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天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成都圣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读上高楼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7期《商标公告》第78503630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申怡群文阅读”指定使用于第38类“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为电话购物提供电信渠道”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986269号“群文阅读”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8类“电视播放”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群文阅读”,如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503630号“申怡群文阅读”商标在“新闻社服务;电视播放”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