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益晨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雄安新一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50247号“B REMO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04768号商标、第22718728号商标在整体印象、字母构成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