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奥天光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640767号“无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3663号“无有 无有·匠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眼镜架”商品上的注册经我局核准注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13日第1915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