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华致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毅鑫(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219083号“华致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46105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池”商品上、第44933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第449244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第449196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第42652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第469397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在其余商品上有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维持注册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