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UGEL 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类上国际注册第1790329号“HUGEL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5619号图形商标、第2657957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900068号图形商标、第35097119号图形商标、第74860269号“可人堂KE REN TANG及图”商标、第4964130号图形商标、第26565872号图形商标、第8115610号图形商标、第23249958号“微信公众平台及图”商标、第23249899号“微信公众平台及图”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