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796840号“PARURE GOLD SKIN DOUBLE VEI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PARURE GOLD SKIN DOUBLE VEIL G1796840

阅读:133094 2025-05-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840号“PARURE GOLD SKIN DOUBLE VE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PARURE”商标、“PARURE GOLD”商标均已在第3类商品上成功获得注册,其具备可以作为商…

  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96840号“PARURE GOLD SKIN DOUBLE VEI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PARURE”商标、“PARURE GOLD”商标均已在第3类商品上成功获得注册,其具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在先案件中“PARURE GOLD”商标的显著性已得到认可。申请商标使用产品为“Parure Gold”金钻系列,是申请人于2009年创立的品牌,通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中的英文单词“PARURE”、“GOLD”、“DOUBLE”、“ VEIL”均未指示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任何特征,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大量含有“GOLD”的商标在第3类相同类似商品上获得注册。申请人“PARURE GOLD SKIN”商标在多个国家及地区均成功获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类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相关商标信息、针对第63744348号商标的裁定书及判决、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相关商标档案信息、在先案例、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及内容翻译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化妆剂等商品上,整体尚具有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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