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市云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75643号“法拉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驳回通知书中引证有第79412073号“法拉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00899号“法米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指定使用的充气轮胎的内胎;充气轮胎商品上已获准注册,在指定使用的汽车等其余商品上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一在充气轮胎的内胎;充气轮胎商品上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法拉米”与引证商标二“法米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运载工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