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博白宝中宝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龙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9687号“宝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6192772号“宝中宝BAOZHONGBAO”商标在撤销案件中被决定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