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张安明
委托代理人:长沙市弘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琪琳
申请人因第4795438号“华楚教具 Huachu Teaching Aid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W062616号决定,于2024年08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其在2021年01月05日至2024年01月0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将复审商标使用在1619类似群指定的“黑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黑板擦”商品上,同时申请人也将复审商标在与之配套销售的“粉笔墨水;白板笔”上使用,申请人所使用的商品与“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材料;绘画材料”也为类似商品,复审商标指定的其它部分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商品也具有较高关联性,应一并予以维持注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依法将复审商标用于商业经营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1、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报告、营业执照;2、复审商标使用授权书;3、产品检验报告;4、销售合同、中标通知书、销售发票;5、展台搭建合同书、参展发票、宣传视频及宣传册、抖音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官网信息;6、工厂照片、产品照片;7、黑板周边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5年7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2月28日在第16类黑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纸;印刷出版物;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书写材料;绘画材料;模型材料;白板笔;黑板擦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黑板、纸等全部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商标的使用包括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和不违背自己意志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申请人为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据2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使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我局认为,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在本案指定期间的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关于“华楚教具”书写板的产品购销合同、中标通知书、与之对应的发票;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长沙理工大学关于“华楚教具”书写板等的采购合同、发票;长沙华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新邵县迎光乡石桥完全小学、长沙市天心区实验小学等的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成交通知书、发票,证据5参加展会相关证据材料,同时结合证据3在本案指定期间的“华楚教具”书写板的检验报告等在案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黑板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黑板擦商品与黑板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的纸等其余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黑板、教学材料(仪器除外)、黑板擦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