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青创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468386号“SDG BY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63705号“SDG”商标、第18281682号“特发政务 SDGS及图”商标、第47343705号“BOOM SDC及图”商标、第47336166号“LOOK THIS WAY SDC及图”商标、第47333751号“WOW WOW COOL BRO SDC及图”商标、第47350723号“LIT DRAGON SD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020999号“SD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娱乐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教育;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二尚处撤销案件审理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申请人暂缓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