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055122号“千味央厨 只为餐饮 股票代码:001215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我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提出的撤回申请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我局予以核准,商标注册申请撤回公告于2025年2月20日发布在第1924期《商标公告》中。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议;也可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5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