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斯必思摩擦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祥妙
异议人斯必思摩擦力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祥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680182号“SBS GO AHE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BS GO AHEAD”指定使用在第17类“橡皮塞子;工业包装容器用橡皮塞子;非金属软管;过滤材料(半加工泡沫或塑料膜)”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01461号、第1143607号“SBS”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类“刹车液”、第12类“陆地、空中或水上用机动运载工具;陆地或水上用机动运载工具用刹车扇形片;盘式刹车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80182号“SBS GO AHE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