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西福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尹文娜
异议人广西福源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尹文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8期《商标公告》第78410953号“倾心·朝昔相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倾心·朝昔相见”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餐馆;外卖餐厅服务;小酒馆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收容服务;餐具出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608300号“朝昔相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厅服务;小酒馆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餐具出租”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410953号“倾心·朝昔相见”商标在“餐馆;餐厅;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外卖餐厅服务;小酒馆服务;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餐具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