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优迪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探索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优迪爱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6912612号“探索圈6574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索圈6574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策划;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57146号“智慧探索”、第52469386号“探索领域”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912612号“探索圈6574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