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哈尔滨芯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哈尔滨市阳光惠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千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哈尔滨芯明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千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853797号“芯明天”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芯明天”,指定使用于第3类“肥皂;美容面膜;化妆品”等商品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芯明天”商标,并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实际使用“芯明天”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53797号“芯明天”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