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厦门美极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宝洁公司对被异议人厦门美极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8期《商标公告》第75672461号“SK-I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K-IK”指定使用在第18类“儿童牵引带;宠物服装;家具用皮装饰”商品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各种化妆品;非药物护肤品和护肤剂”商品上的“SK-II”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72461号“SK-I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