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海科专利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腾飞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富华重工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徐腾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5651802号“XIFWU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XIFWUA”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底盘;车轴;防滑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9424号“FUWA”、第11757852号“顺富华FUWA”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拖车(车辆);车辆拖车连接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注册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FUWA”商标予以保护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仍存在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侵犯异议人的在先商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1802号“XIFWU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