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武阳青绿 76164988

阅读:86277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新旺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新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4988号“武阳青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汤新旺

  异议人中国东方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汤新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6164988号“武阳青绿”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武阳青绿”指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年糕;粽子;面条”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0419655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第64959151号“只此青绿THE PAINTING JOURNEY及图”、第65349764A号“青绿空间COFFEE X BAR SPACE”、第65330459A号“青小绿 文化东方LITTLE BLUISH GREEN及图”,以及在先申请的第65349764号“青绿空间COFFEE X BAR SPACE”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糖;糖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64988号“武阳青绿”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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