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临海市新荣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卓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临海市新荣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卓烁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5期《商标公告》第76614415号“龙叔拾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叔拾味”指定使用在第43类“会议室出租;家用烤面包片机出租;餐馆预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69543号“荣叔拾味”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餐具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14415号“龙叔拾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