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佐尔铠甲 77719721

阅读:68630 2025-05-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美国佐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顺美 异议人美国佐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顺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19721号“佐尔铠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

  异议人:美国佐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佳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顺美

  异议人美国佐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顺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2期《商标公告》第77719721号“佐尔铠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佐尔铠甲”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电话线;纤维光缆;数据线;电线延长线;绝缘铜线;配电箱(电);接线盒(电);电线接线器(电)”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612704A号“佐尔”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控制板(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开关;报警器;动画片;防护面罩;自动定时开关;电线”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具有主观恶意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19721号“佐尔铠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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